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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材料+流程)

时间: 2022-08-10 15:48:44

  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

  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这样规定的:

  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或非管理岗位应年满50周岁,干部或管理岗位应年满55周岁;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男性,应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年满55周岁。

  ②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180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开始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个人缴费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需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个人档案确定。

  办理材料

  1、《重庆市人社服务打包办“职工退休”事项申报表》

  2、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参保人员本人《职工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

  4、参保人员一寸登记照一张

  5、符合增发待遇条件的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①线上办理

  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重庆人社”APP线上申请。

  1.在“重庆人社”APP首页点击”社会保险”—“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图标,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2.登录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进入),进行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社会保险”—“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个人)”,按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②线下办理

  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领取额度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养老金组合而成。

  1.基础养老金=(A+A×Q)÷2×M×1%

  A~退休当年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M~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Q~个人平均缴费指数(由历年缴费中的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与对应上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2019年起使用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K÷L

  K~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

  L~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

  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其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不补足15年;

  超龄人员:

  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办理材料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申报表》;

  2.职工档案;

  3.居民身份证;

  4.享受特殊待遇的,还需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按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线下办理

  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领取额度

  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增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达龄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125元/月。今后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增发基础养老金分3种情况:

  1.按年龄增发

  2020年1月1日后,年满65周岁的领待人员从年满之月起每月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领待人员,从年满之月起每月再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5周岁的领待人员从2020年1月起增发5元基础养老金,已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2.按缴费年限增发

  对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每超过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补缴年限不计算增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持有独生子女证增发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0元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丧葬补助

  1.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前每缴费一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若参保人员在领待期间死亡,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余额,并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以其死亡时本人上月基本养老金乘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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