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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时间: 2020-07-07 16:49:1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被选举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年满18周岁,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该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同的是,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缔约国境内具有缔约国国籍的公民,而不是该公约所规定的在缔约国境内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对于其他人权来说,被选举权是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特殊权利而存在的,是一种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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